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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美全面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学校对有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 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全  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学籍管理规 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 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 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 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 给予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扰乱校园(社会)秩序 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设置宗教场地、传教、发展宗教 信徒、成立宗教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 与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 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 司法部门处理。

(四)因书写、张贴不实海报或虚假广告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 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及 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制作非法网页;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情节 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由此而引发群体 性事件、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贩毒、吸毒或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因其语言、行为挑衅而造 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先动手打人,但情 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先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 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但已形成打架苗头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但未造成严重伤害后 果者,给予记过处分。3.策划并参与打架,致他人伤害较轻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召集打架造成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持械(凶器)打架斗殴者:1.持械(凶器)威胁,但 未形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持械(凶器) 打架,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持械(凶器)  打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其它打架斗殴情形:1.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3.防卫过当或持械(凶器)防卫,造 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等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三)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 赃物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传阅淫书淫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贩卖反 动、暴力、恐怖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 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 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 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 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伪造、多领、冒领、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骗取奖学金、 困难补助、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雇人代课及受雇代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以及代 写论文和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 者,依据《许昌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

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 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 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34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5 至 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78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910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包括 6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11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 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 1 学时计;旷早操一次,按旷课1 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 1 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 按旷课 8 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无正当理 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调整宿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 化气瓶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 全事故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其情况,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 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张贴、散发传单屡教 不改的;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 帮助他人做虚假广告宣传的;参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 分,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承担事故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四)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 管理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 印等文书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作伪证或报假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及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查 明违纪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同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经二级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许昌学院学生纪律处 分呈报表》连同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审。  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违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学院共 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必须完备,应包括当事人陈述、检讨书、 证人证言、 必要的物证或照片、 教师监考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归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三)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 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复审;涉及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  由保卫处协同学生处复审;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 复审。

(四)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 察看处分的,由复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当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的,由复审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一律以学校行文方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 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 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一份连同学生 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连同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 校文书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  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诉后维持原决定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 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逾期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明显悔改进步显著,且无任何违纪违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由二级学院审查,经学校职能部门复审后,报学校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做出是否解除其原处分的决(决定书一式三份, 学生签字后,一份交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学字〔2005〕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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