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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王慧婉  审核: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和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生的本、专科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院(部)及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第九条 收集、建立在校贫困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用工单位情况信息库。

第十条 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和监督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教育及中、后期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与用工单位密切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服务工作。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所有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助理等为主。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工作需求。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用工单位,如工作适于学生参加,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禁止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学生,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许昌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需用人数、应付报酬等。经审核批准后,用工单位方可招聘学生,并将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由资助专干或指派专人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月5号之前上报本单位《许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在思想上、技术上开展具体指导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章 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课程表、银行卡(建设银行)等证件,填写《许昌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经所在院(部)批准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方可应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每周用于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节假日除外)。毕业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截止毕业当年的3月31日,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所从事具体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长期岗位,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与学生签定用工协议;短期或临时性的岗位,双方应明确要求。对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并且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章 对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报酬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为主,临时岗位计酬方式为辅。固定岗位每月报酬按当地有关部门或学校有关政策执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方式的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用工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上报的《许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进行审核、上报并从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年内不允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河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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